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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镇江市社科普及示范基地(2019-2021年度)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5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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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江苏省社科普及促进条例》,更好地整合全市社科普及资源,不断完善社科普及平台建设,推进镇江市社科普及工作走向社会化、常规化、制度化,根据《镇江市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社科联决定启动镇江市社科普及示范基地(2019-2021年度)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镇江市社科普及示范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能够承担社科知识的普及、宣传、培训,并具有较强示范作用的场所。申报对象包括:

1.文化事业场馆,包括图书馆、博物院(馆)、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站)、文艺演出场馆等;

2.历史、文化景区,包括人文主题公园等;

3.教育场所,包括幼儿园、中小学、中专及职业院校、高等院校、行政院校、军事院校、有关培训基地等;

4.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5.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宣传、展示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具备人文社会科学传播、普及、教育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包括城镇社区、街道、农村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申报条件

1.所从事的业务具有明确的社科普及内容,能积极发挥向公众开展社科普及宣传、教育的作用;

2.社科普及示范基地所在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社科普及工作,有创建工作方案、中长期工作计划及制度措施保障,能积极参与全省、全市性“社科普及宣传周”等大型社科普及活动;

3.申报单位有比较完备的社科普及工作手段,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宣传展示功能、教育传播阵地(网络),有专兼职相结合的社科普及工作者、志愿者队伍;

4.申报单位有自建能力和实现多渠道筹措社科普及活动经费的条件,有必要的专项资金保障。

三、申报程序

1.按照《镇江市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镇江市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申报表》(附表1)和《镇江市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评估表》(附表2)一式二份。其中,2016年认定的33家市级社科普及示范基地,须同时提供用于说明“自评”得分的有关文件、资料、照片等证明材料,逾期未参与新一轮认定的,原认定资格自动失效。其他新申报的单位和部门酌情提供证明材料。

2.市社科联负责上报材料的核查和综合评估,并组织实地考核,坚持“好中选优”原则,提出考核评审意见,报请市社科联党组审批认定。

3.被评为“镇江市社科普及示范基地(2019-2021年度)”的,将由市社科联命名授牌、统一管理,并进行业务指导。

四、我校申报要求:

1.申报材料(《镇江市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申报表》(附表1)和《镇江市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评估表》(附表2)一式二份),相关电子版本发至邮箱sk@ujs.edu.cn。

2.申报日期:2019年5月8日

附件:1.镇江市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申报表

2.镇江市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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